为巩固拓展“加强管理年”活动成果,不断优化法院管理方式,推动标准化融入吉林法院全面高质量发展全过程,确保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在严密的制度、规范的流程、统一的标准下有序、高效、规范运行,按照《全省法院“标准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全面高质量发展工作主题,按照省高院“5511”工作总体思路、“1313”工作总体布局、全市法院“1237”工作思路,贯彻“高标准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聚焦审判、政务、队伍三大领域工作,深化落实“加强管理年”活动以来建立的各项制度规范,围绕构建标准化工作体系,推进标准化应用、标准化评价、标准化监督,全覆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稳定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推动全市法院全面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和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法院标准化工作是指司法裁判和司法行为应达到的目标,是法官、干警开展司法活动和政务活动应达到的尺度,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指标,是提高司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标准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客观规律。标准化建设必须尊重审判工作规律、政务工作规律、队伍建设规律和法院管理工作规律,严格遵守法律和已有制度规定,紧密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探索建立覆盖审判、政务、队伍三大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体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标准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必须充分听取一线法官干警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精准发力、集中攻坚。必须加强学习调研,充分吸收全市法院和其他各级先进法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体现工作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是坚持全面系统。标准化建设要建立横向涵盖审判、政务、队伍,纵向涵盖市中院、基层院的标准化工作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标准化考核督察体系,确保目标明确、路径清晰、程序规范、奖惩有据。工作标准既要有程序规范上的要求,也要有工作质量上的要求,做到所有工作执行有章可循,检查有据可依,质量有尺可量。
四是突出实用便捷。各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要简洁明了、程序简便、易于操作。要从实践经验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特别是从“加强管理年”活动以来出台的制度中,对工作中常见的、程序性的工作标准提炼“公因式”,避免简单照抄照搬已有制度规定。要充分考虑到全市法院的实际情况,提高各项工作标准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推进步骤
标准化建设是一项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系统工程,包括各项工作标准的组织制定、推动实施、监督检验、修订完善等过程。按照省高院总体部署,标准化建设年分“三步走”,利用四年时间完成。活动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先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涉及审判、政务、队伍三大领域各项工作的标准框架体系,再通过实践运行,不断完善,形成法院各个环节责任有分工、运行有机制、工作有标准、评价有依据的工作格局,最终固化为法院工作标准化体系。
第一步,建立标准,引领工作。到2023年底,完成制定既规范工作流程、又明确工作质量,既规范组织实施、又明确责任落实的标准化框架体系,使每项工作都有既定的模式和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监督检查来推动工作开展、检验任务落实。期间,要创建一批标准化建设示范法院(利用两年时间完成)。
按照省高院方案,工作标准已经明确由省高院制定的,我院采用省高院标准,不再另行制定标准。未纳入省高院标准化体系,但我市两级法院实际工作当中确实需要制定工作标准的,纳入本次标准体系进行制定和完善。我院自行制定的工作标准在本年底前完成。
第二步,完善标准,深化运行。到2024年底,完成对标准化框架体系和考评机制的流畅运行和充实完善。坚持问题导向,在工作中不断检验已有工作标准的实施效果,不断修改完善,使标准更加贴合工作实际。对建设标准水平不够高、作用发挥不够好的,要不断健全改进、深化提升;对实际工作中发现存在空白的,要补充建设;对形成特色亮点的,要巩固提高。(利用一年时间完成)
第三步,固化标准,总结提升。到2025年底,完成全市两级法院工作标准化体系的定型、成熟运转、评估验收和经验固化,最终形成一套全覆盖的标准化体系和一批有深度的理论成果、高质量的实践成果。(利用一年时间完成)
四、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是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
牵头部门:市中院审管办、执行指挥中心。
配合部门:市中院立案一庭、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部门、执行处、执行复议监督处、执行指挥中心、司辅办,各基层人民法院。
主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构建涵盖以下方面的标准体系:
1.审判业务标准。
(1)民事案件庭前会议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民三庭)
(2)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刑一庭)
(3)行政案件庭前会议标准(具体责任部门:行政庭)
(4)民事案件庭审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民一庭)
(5)刑事案件庭审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刑一庭)
(6)行政案件庭审标准(具体责任部门:行政庭)
(7)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刑二庭)
(8)减假暂案件审判标准(具体具体责任部门:审监一庭)
(9)虚假诉讼案件甄别参考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民五庭牵头,立案一庭、民三庭、刑二庭配合)
(10)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民二庭)
(11)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刑二庭)
(12)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行政庭)
(13)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14)群体性纠纷诉讼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15)证据保全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知产庭)
(16)常见多发的类型化案件裁判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17)申请再审程序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监二庭牵头,审监一庭配合)
(18)再审程序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监二庭牵头,审监一庭配合)
(19)民事案件证明责任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民四庭)
(20)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复议监督处)
(21)国家赔偿案件质证、听证程序标准(具体责任部门:赔偿办)
(22)司法救助案件救助规范标准(具体责任部门:赔偿办)
(23)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标准(具体责任部门:赔偿办)
(24)审判业务的其他标准(由审管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以上工作省高院责任部门:第1、4、10、15、19项为省高院民一庭;第2、5、7、11项为省高院刑一庭;第3、6、12项为省高院行政庭;第8、9、17、18项为省高院审监庭;第13、14项为省高院研究室;第16项为省高院审管办;第20项为省高院执行裁决庭;第21-23项为省高院赔偿办。市中院各责任部门直接与省高院责任部门进行对接。
2.审判组织和权责标准。
(1)审判权责行使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2)院庭长监督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3)合议庭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4)法官会议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5)审判委员会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6)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民二庭)
(7)审判组织和权责的其他标准(由审管办研究确定)
3.审判管理标准。
(1)审限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2)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3)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4)类案检索适用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5)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6)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7)优秀庭审评选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8)审判数据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9)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司辅办)
(10)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司辅办)
(11)审判管理的其他标准(由审管办研究确定)
4.司法公开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审管办)。
(1)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标准
(2)庭审活动公开标准
(3)裁判文书公开标准
(4)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标准
(5)司法公开的其他标准
5.诉讼服务标准(具体责任部门:立案一庭)。
(1)网上立案工作标准
(2)登记立案工作标准
(3)诉前调解工作标准
(4)诉讼服务的其他标准
6.涉诉信访标准(具体责任部门:信访局)。
(1)信访接待工作标准
(2)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标准
(3)公开听证工作标准
(4)网上信访办理工作标准
(5)视频接访工作标准
(6)终结案件流程标准
(7)涉诉信访的其他标准
7.执行工作标准
(1)执行工作统一领导标准暨创新双重领导体制机制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指挥中心)
(2)执行案件流程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处)
(3)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和团队化办案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指挥中心)
(4)执行监督信访案件办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复议监督处)
(5)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指挥中心)
(6)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监管和事项办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指挥中心)
(7)财产保全实施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指挥中心)
(8)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流程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处)
(9)执行案件结案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执行处)
(10)执行工作的其他标准
二是政务工作标准化。
牵头部门:办公室
配合部门:宣教处、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法警支队
主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构建涵盖以下方面的标准体系:
1.公文处理标准
(1)文件处理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办公室)
(2)文稿起草审核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研究室)
(3)信息采编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研究室)
2.政务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办公室)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标准
(2)督办工作标准
(3)保密管理工作标准
(4)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5)公章用印工作标准
(6)政务管理的其他标准
3.代表委员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办公室)
(1)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标准
(2)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标准
(3)代表委员工作的其他标准
4.会务办理及服务保障标准
(1)一般会议办理及服务保障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办公室)
(2)党组会议、院务会议办理及服务保障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办公室)
(3)公务接待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服务中心)
5.司法保障标准
(1)财务管理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办公室)
(2)资产管理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3)基建工程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4)政府采购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5)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6)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7)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8)办公设备与耗材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9)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办公室)
(10)司法保障的其他标准
(省高院责任部门:第1项为装备处;第2、4、6、8项为行政处;第3、5、7项为装备处、行政处;第9项为审计处)
6.新闻宣传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宣教处)
(1)新闻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标准
(2)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标准
(3)落实“三同步”工作标准
(4)网络阅评工作标准
(5)新闻宣传的其他标准
7.警务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法警支队)
(1)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标准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标准
(3)安全检查工作标准
(4)人民法院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标准
(5)值班管理工作标准
(6)警务工作的其他标准
8.信息化建设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1)数据管控标准
(2)信息化项目管理标准
(3)信息化应用推广标准
(4)信息安全标准
(5)运维管理标准
(6)信息化建设的其他标准
三是队伍工作标准化。
牵头部门:干部处
配合部门:宣教处、机关党委、督察室
主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构建涵盖以下方面的标准体系:
1.组织人事标准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2)公务员招录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3)文职人员招聘和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4)借调人员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5)法律实习生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6)规范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7)表彰奖励(表扬)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宣教处)
(8)群团组织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党委)
(9)机关考勤管理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10)组织人事其他标准
2.法官管理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1)法官遴选工作标准
(2)法官等级管理工作标准
(3)员额法官确认及退额管理工作标准
(4)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工作标准
(5)组织人事其他标准
3.党建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机关党委)
(1)党建指导工作标准
(2)机关党建工作标准
(3)党建工作其他标准
4.教育培训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宣教处)
(1)教育培训工作标准
(2)师资管理工作标准
(3)教育培训其他标准
5.绩效考核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干部处)
(1)全省中级法院年度绩效考核标准
(2)机关绩效考核标准
(3)绩效考核工作其他标准
6.督察工作标准(具体责任部门:督察室)
(1)审务督察工作标准
(2)司法巡查工作标准
(3)司法责任追究标准
(4)督察工作其他标准
五、相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中院成立“标准化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由任贵利同志任组长,肖德馗同志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统筹领导全市法院“标准化建设年”工作。各位院领导要结合落实包保基层制度,加大对下指导和统筹推进力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推动工作落实,肖德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博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市中院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情况汇报,统筹谋划部署。市中院各具体责任部门既要负责落实省高院下发的工作标准,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法院确实需要的其他工作标准。各基层法院要参照市中院模式,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市中院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区人民法院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法院工作“一盘棋”。
二要结合实际创新发展。鼓励市中院各部门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因地制宜,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创新本方案不包含但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工作标准。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按照调研论证、起草文本、征求意见、审议通过、正式发布等程序进行。全市法院要加强上下联动,可以成立工作团队,开展课题攻关,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标准。市中院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长春法院拟自行制定的工作标准,在5月底前通过市中院活动办公室层报省高院。
三要正确处理相关关系。一是处理好标准化建设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法院工作发展过程中,标准化建设与改革创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创新要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标准化建设离不开改革创新。二是处理好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规范化的关系。全市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成果、教育整顿建章立制成果是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做好制度的衔接转化,注重从各项规范管理制度中提炼工作标准,通过标准化建设,不断深化规范化管理。三是处理好标准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信息化建设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内驱动力,要以标准化建设指导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保障标准化建设工作高效落实执行。对于能够实现信息化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全部要实现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执行。
四要深入开展督导检查。要将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市中院绩效办要将市中院机关各部门和基层法院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纳入年度考核工作。要量化设定考核指标,合理设置加减分项,对做的好的部门和法院加分,对未完成任务的扣分。要将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院领导包保工作内容。市中院院领导在开展对下包保工作过程中,将对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5 18: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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