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财产申报通知书
( )辉执字 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与你 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申报内容如下:
一、银行存款的数额、开户行、账号;
二、库存物资的品名、数量、单价及存放地点;
三、固定资产(厂房、设备、车辆等)的名称、地点、数量、现价;
四、其他资产(含往来帐中的应付款)。
上述内容,要求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名章。逾期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存卷一份,送达被执行人一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7 12: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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