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警告通知书
( )辉执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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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或单位)如果不能在《限期执行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面临以下处罚或限制:
1、由本院对你(或单位)罚款;
2、由本院对你拘留;
3、由公安机关对你限制出国、出境;
4、由公安交警机关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车辆注册、过户、变更、抵押注销登记。
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企业变更或为企业注册登记,对你成为其他经济实体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限制。
6、由土地管理部门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抵押,停止办理新土地使用权。
7、由发改委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项目审判手续。
8、由环保部门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新项目审批手续。
9、由城建规划部门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开发许可,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
10、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房产变更、抵押登记、房屋预售许可证。
11、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劳动合同录用登记备案。
12、由司法行政机关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赠与、履历等公正。
13、由银行金融部门对你(或单位)停止办理开立新银行账号、银行贷款、停止办理信用卡、信用证等业务。
14、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对你(或单位)参与招标活动进行限制。
15、由相关人民法院对你减刑、假释进行限制。
以上处罚或限制可以兼用。
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你(或单位)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将定期或不定期在《人民法院报》、《通化日报》、《新文化报》、《通化电视台》、《中国互联网》等媒体上曝关,后果由你(或单位)自负。
如果你(或单位)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你(或单位)家庭(或单位)财产进行搜查。
如果你(或单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触犯刑法的,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查机关进行批捕、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特此警告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7 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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