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举证通知书
( )辉执字第 号
:
你单位申请执行 纠纷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跟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举证内容如下:
一、该单位银行存款的开户行、账号;
二、库存物资的存放地点、品名及大约数量;
三、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
四、其他财产(含到期的债权)。
如不能按上述内容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真实,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资)产,将对此案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存卷一份,送达申请执行人一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7 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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